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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 03- 19 15: 34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现印发《广安市广安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广安市广安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内外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广安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广安区实施机关包括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区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

第三条  本细则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二章  审批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六条  审批实施机关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以下纳入日常监管,由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每季度跟踪流转变化状况,及时处置违规违约行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

(一)在丘陵为主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500亩(含)以上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二)跨乡镇(街道)的流转,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第八条  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权限内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四)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及时会商本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批实施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  申请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四)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守信承诺书);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上述资料包含流转双方约定的风险保障金、租地预付金等内容;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用于支付经营主体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经营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约金和经营主体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地质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尺度,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

第十二条  对于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以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和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以及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等为重点进行审查审核。对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监管和服务工作机制,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分工合作,确保责任落实。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监管,审批前由农业农村工作机构到现场核查,审批后每个季度关注其变化状况,及时处置违规违约行为。

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监管,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本级审查审核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等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上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并开展日常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加强对流转土地“非农化”情况的监管,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日常管理,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土地流转审查和合同鉴证备案事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地经营权审查合格后,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引导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并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上报流转相关报表和审查资料(复印件)。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落实乡镇村两级属地监管责任,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产前、产中、产后监管,及时报告违法违规事项。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我区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附件一:  广安区农村土地规模流转资格审查表.docx 

 

       附件二:广安区农村土地规模流转资格审查表(500亩及以上).docx 


信息来源: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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