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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8- 10 10: 53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简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节约工程费用、缩短建设周期、化解廉政风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以及《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安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安发改〔202249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广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简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探索完善项目管理实施流程与步骤,依托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建立线上立项审批、自动造价评审、随机确定队伍、网络数据监督、线上工程结算等工作运行流程,构建审批少、流程优、时间短、监督全的项目实施与监管机制,最大限度简化程序、减少流程、压缩时限,进而公开透明、简便快速地推动项目实施,有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简易工程项目,是指在广安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外的大龙镇、大安镇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政策性贷款、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国内外专项援助或贷款、村集体自有资金等组织实施的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的村级小型涉农村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农村厕所建设、生活垃圾治理、污水处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面源污染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节水灌溉、小型泵站、蓄水池、灌排渠、农田整治、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户外沼气、安全饮水、停车场等农村公益设施项目,村组道路、畜禽圈舍、生产便道、山粪池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项目,体育运动场所、游泳池等小型文化体育设施项目。

第四条 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技术方案相对复杂、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桥梁类、隧道类项目,以及高边坡、不良地质路段、特殊路基的村组道路项目和纳入城市一体化管理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本实施办法范围。

第五条 适用于以工代赈村民自建方式的村级简易工程项目按以工代赈村民自建实施办法实施。

第二章 项目谋划与审批

第六条 行政村(社区)提出村级简易工程项目时,要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概算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确定。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村级简易工程项目业主,填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表,报乡镇审批股室进行立项初审,乡镇审批股室初审通过后,由乡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项目业主把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相关信息上传至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造价财评、发包采购、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依据。未获得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通过立项审批。


第三章 项目造价财评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乡村振兴局、区自规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简易工程指导价商定委员会,坚持动态调整、公开透明、集体会商的原则,简易工程指导价商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商议、更新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内的工程综合单价、用工单价、材料单价等价格信息。

第九条 第三方造价机构根据分析比对市场信息价、近期项目发包价、材料核算成本价等价格信息,形成村级简易工程参考指导单价,由区农业农村局将参考指导单价下发各乡镇征求意见后,提交简易工程指导价商定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审核,确定村级简易工程综合单价、用工单价、材料单价等价格信息,录入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造价财评的价格信息依据。

第十条 简易工程指导价商定委员会原则上每个月定期召开一次商议会议,定期更新系统内指导单价。但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新增工程类别单价等情况时,由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召集简易工程指导价商定委员会成员召开商议会议,按本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 规定更新指导单价并及时录入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通过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建设内容、工程量、工程材料等项目基本信息,系统通过前期录入的工程综合单价、用工单价、材料单价等价格信息,在后台自动计算并生成项目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造价。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的工程造价作为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不再送区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


第四章 工程施工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通过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编制项目发包采购公告,在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网与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供应商根据发包采购公告要求在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网进行报名。待报名时间结束后,项目业主可采用固定价采购、平均价采购、最低价采购等方式,按照系统设定的程序,从参加报名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采用固定价采购的,项目工程发包价是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的招标控制价下浮10%后的价格。项目业主在开标日通过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依次先后随机抽取5中标候选人(供应商报名不足5家的,按报名供应商数量确定中标候选人数量),并按照抽取先后顺序依次确定第一至第五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 采用平均价采购的,供应商在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网进行报名并报价,系统自动计算供应商报价平均值,按照供应商报价接近报价平均值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第一至第三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项目业主通过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排位

第十六条 采用最低价采购的,供应商在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网进行报名并报价,按照供应商报价由低到高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第一至第三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时,由项目业主通过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排位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通知所有中标候选人在2个工作日内的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现场审核中标候选人相关资质与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核合格,则确定为中标人如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信息造假、不符合相关资质与要求或逾期未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由下一顺位的中标候选人递补,直至出符合条 件的中标人如所有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核均不合格,项目流标。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通过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编制项目采购中标结果公,在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网与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九条 项目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项目业主向中人发出中通知书和中通知短信,并于2个工作日内与中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就工程总量、建设标准、施工周期、履约保证、安全责任、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廉洁纪律、结算方式、违约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如报名供应商仅有1,且资格审核符合要求时,由项目业主直接发包。如没有供应商报名或无符合资格审核要求的供应商时,项目业主可以选择村民自建、内控制度等其他方式实施村级简易工程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级简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立项审批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开工前确需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或者建设内容的,使用乡镇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由乡镇立项审批部门批准;使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的项目,乡镇必须书面征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由乡镇立项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村级简易工程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工程确需变更的,项目业主向乡镇立项审批部门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变更后的工程量需填入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的工程造价是变更工程量结算的依据。工程量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十三条 项目开工后可预工程款,预工程款额度可拨付至合同金额的10%。项目实施中按工程实施进度拨款,工程进度款可拨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合同价(含变更工程价款)的80%。项目工程结算后,拨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尾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组织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村两委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结论。乡镇人民政府邀请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项目验收的,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参与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结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开展工程结算。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项目结算小组,将项目竣工验收时测量的工程量数据录入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的工程造价总额可作为工程结算金额,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并出具竣工结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安全、文明施工。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隐蔽工程施工、工程变更、项目验收结算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将施工照片、数据信息、检查整改等图文资料与信息上传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存档。

第二十七条 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自动归集工程立项、发包、建设、验收、结算等节点数据,结合工程概况、中标人、监督人员、验收结果等信息,生成工程二维码,由项目业主和乡镇人民政府推送至公示公开平台,实行码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简易工程项目业主的,应当履行项目业主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村级简易工程项目的审批和监督主体责任。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发改局定期对委托下放的审批权限进行常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审批情况要及时督促乡镇整改。区财政局对村级简易工程项目的造价财评、工程结算进行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和乡镇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业主依法依约追究施工单位民事责任,施工单位行为满足行政处罚条 件的,项目业主或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工程项目发包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有串标、围标、挂靠、允许他人挂靠的;

2.在承包履约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的;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无不可抗力不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出现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不整改的;

4.在项目实施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5.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有伪造虚假证明列入项目结算,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有向乡镇、村干部等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礼金、礼券,提供宴请、旅游等不正当行为,经查实的;

7.出现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第三十一条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大对村级简易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力度,坚决查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村庄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实施,中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办法2023911日起在大龙镇、大安镇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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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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