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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10- 23 14: 36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和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广安府规〔20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机构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不含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本级项目子库,由区发改局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形成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八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是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负责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等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负责审查经本部门审批立项的项目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原审批的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

财政部门负责结合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预算;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资金安排、资金拨付以及对相关财务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

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广电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审查、管理和监督,对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查。

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由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次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保证前期工作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相关文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勘察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查,强化资金闭环管理。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当重点评估论证融资方案;是否按规定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程序。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审批部门可根据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规定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工期延长的,应按程序申请调整。

第十六条 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七条 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因初步设计不合理、不合规,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并按程序报财政部门评审。

第十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编制和审定本行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每年12月初由政府分管政府投资的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初步确定拟实施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每年12月底由发展改革部门将初审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除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形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期调整方案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没有纳入年度计划,因特殊原因必须实施,且由本级财政安排的,严格依法依规按追加预算程序审查批准同意后执行。凡是需追加预算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具体建设实施方案,经审定后按追加预算执行。本级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由区政府分管财政、发改工作的副区长审定;本级财政性资金50万元—500 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项目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区政府分管财政、发改工作的副区长组织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会审,报区长审定;追加预算资金一次性安排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依据区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总规模和各行业领域的结构分配;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安排;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项目投资评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资评审分为施工图评审和财政评审。施工图评审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评审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区内实施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需进行施工图评审,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评审。需要报送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先进行施工图评审。省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了审查的项目可以不再评审。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施工图评审后,方可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图评审:

(一)对于建设内容单一且技术简单的项目;

(二)涉军涉密、人防工程等项目;

(三)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四)必须立即实施否则影响我区工作开展的项目;

(五)送审前在建或已建成的项目。

适用不纳入施工图评审情形的政府投资工程,由区发改局会同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确认。

第三十条 施工图评审主要审查工程施工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重点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区委、区政府对项目的相关要求,是否符合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材料、工艺是否科学实用,勘察资料是否齐全,设计内容是否完整,预算书清单项目与施工图是否匹配,有无设计缺项和设计缺陷,设计深度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图评审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按规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经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安全性、技术性审查合格后,送区发改局组织评审。

(二)项目单位应向区发改局提交评审申请函、评审申请表、批复文件、施工图纸、预算书、地勘等相关资料。

(三)区发改局在收到申请和完整评审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建评审组,评审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反馈修改意见,重大项目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项目单位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资料反馈至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审查确认后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财政评审制度。

(一)工程预算的审核。项目单位应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进行评审。项目资料送审前,业主单位应按规审核送审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一个立项文件报送一次财评的规定,对确需分段、分步实施和已完成财评又要求重新评审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区级分管(或联系)领导召开专题会出具的会议纪要或书面批示同意的意见后,再报区财政局进行财评。

(二)预算评审所需资料。立项批复等项目审批文件,委托评审申请表,施工设计图,施工图审查文件,工程地勘报告(装修、维修、安装等项目除外),工程预算书,主要材料设备询价资料(广安市造价信息有的除外),土石方项目应提供方格网图,审图报告(包含区发改局的审图报告及第三方机构的审图报告)等。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范围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送审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类服务项目,由区财政局统一组织预算控制价评审。未达上述标准的项目,预算控制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下列项目不纳入财政预算评审:

(一)纯设备类项目;

(二)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类项目;

(三)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四)涉密项目。

第三十条 财政评审实行资料签收、限时评审、分级审批等制度。

(一)项目建设单位将广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申请表及评审所需全部资料送区财政局审核,项目评审资料原则上实行一次性送审,不得变更(增补、减少或替换)已送审的项目资料。工程预算送审资料经项目单位盖章、中介机构盖章后送区财政局进行评审,区财政局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查并签收登记。

(二)区财政局对预算送审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2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以上时间不含征询送审单位意见时间)。

(三)对区财政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征询意见,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并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不得在无依据情况下针对同一问题多次反馈同一意见。

(四)经财政评审后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按程序报批。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批;400万元—1000 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报分管副区长审签,常务副区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签,区长审批。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保证勘察、设计深度满足评审要求,确保送审施工图预算编制质量达到行业标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即送审施工图预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因送审施工图预算质量问题导致招标文件出现缺陷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

第三十条 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第三十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具体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四十条 我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或登记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愿通过比选平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四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十二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四十三条 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除中、省指定媒介外,必须同时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并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

四十五条 招标人可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四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应当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应当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随机确定。

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三)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经监督部门查实投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经项目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及工程有关货物、服务采购

五十一条 工程采购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其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村(社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五十二条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管理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组织评审活动、确定采购结果、签订合同、组织验收、支付资金、资料保存等,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五十三条 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其信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同时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

五十四条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包括项目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商务要求、报价要求等。

五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按照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自行选择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五十条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竞标保证金。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保证金应允许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对履约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工程,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少于2个工作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工程,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不少于10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执行。

第五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可由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六十条 竞争性谈判最后报价结束后,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进行综合评分,按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单一来源采购结果为与供应商商定的合理价格及质量要求。

六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六十二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十三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的采购方式:工程施工10万元以上和工程服务5万元以上至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之间的项目由采购人应当同步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告采购信息,按照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确定实施队伍;工程施工10万元以下和工程服务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确定实施队伍。

第七章 项目实施管理

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开工前应按规定拨付工程预付款。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区本级项目,按追加预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造价管理。项目单位与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服务)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造价管理及违约责任。对违反国家、省、市、区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高估冒算,经竣工结(决)算审核,核减率在20%以上的,对项目参建(服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高估冒算不良行为和事实,依法依规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项目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的,视情况按有关规定缩减项目安排计划、收回本年度未使用项目资金、调减下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第六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结算审核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结算审核。

七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七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施工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地勘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属地乡镇参加验收;2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地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地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地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地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

由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牵头实施规划、档案、人防、消防等事项的联合验收,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步一并进行。

七十二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七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七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督促各参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工程开工前组织开展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清标工作。

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组织参建单位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组织参建单位按规定开展检验批、分项、分部等工程验收并同步形成工程资料。

第七十条 严格实行网上锁证和压证施工制度。交通和水利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封存于项目单位,至项目竣工后给予退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于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将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进行申报,经区住建局审核后实施网上锁定,至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给予解锁。

第七十条 在联合验收阶段,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项目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八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未定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八十条 工程变更原则

(一)对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部分,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急需建设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对新增工程量不予认可。

(二)以下情况不予变更。

1.工程变更增加中标清单工程量的,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对应项目综合单价的10%(含10%,即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对应项目综合单价的比例在110%以上),不得进行该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

2.工程变更取消或减少中标清单工程量的,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对应项目综合单价的10%(含10%,即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对应项目综合单价的比例在90%以下),不得进行工程量减少。

3.工程变更材料与设备品种的,中标清单综合单价按原工程预算评审时采用的定额和变更材料设备造价信息价(造价信息价没有的按市场价)进行组价,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10%(含10%,即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对应项目综合单价的比例在 90%以下),不予变更。

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报分管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发改工作的副区长审签,区长审批。

八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审查时限

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确需变更事项,应立即组织设计、监理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会商,若确需变更则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变更审批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初审确定变更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会审,并签署审核意见按相关程序送审。工程变更相关审批程序完成后即可实施。

八十二工程项目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从严控制工程增加额度,并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并完善相关手续。

(一)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的规定,项目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同意的变更审批手续。变更工程未经批准前,施工单位不得先行施工。项目单位不按上述程序报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变更工程量或先变更后报批的,区政府不予认可,区财政局不予评审、不予拨款。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二)工程变更累计增加或减少的投资(拟投资审批金额,下同)不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的按以下方式审批:工程变更累计增加或减少(增加和减少项目合价迭加,下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现场研定;20—5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行政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批;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工程变更,报分管副区长审签,常务副区长审批;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工程变更,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签,区长审批。

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经变更审批程序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超过10%的按程序采购后实施。

(三)非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或减少投资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上的,均须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签,区长审批。由区级以上审批的项目,须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四)单项变更金额或多项变更累计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区长审查,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项变更金额或多项变更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五)工程变更累计拟投资审批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工程合同价的20%,其中符合单独招投标条件及规定的工程必须重新组织招投标。 

八十三条 从严核定变更工程造价。项目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工程量核定后7日内,将委托评审申请表、工程变更审批表原件、工程量核定单、经有资格人员编制的变更工程预算书(报审金额)、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图、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含中标清单)等有关资料送区财政局评审。

工程变更核定金额以财政评审为准。工程变更核定金额不能超过工程变更报审金额,工程变更报审金额不能超过拟投资审批金额。

八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项目变更审批意见后,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变更工程量由项目单位和监理、设计单位核定。

第八十条 严格控制增加工程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计划和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须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后实施。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备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工程变更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时,不予认可;因此超付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增加的投资财政不予追加;区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溶洞、流沙及其他急需处理的情形需进行工程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及相关专家确定初步处理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变更审查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意见商定处理方案,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立即组织实施,同时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

第八十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外,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第八十条 工程结算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扣除合同暂列金)、变更预算控制价、人工费调差与暂估价、计日工、材料调差净增加额之和。

第九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预算安排应当以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

九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和实施进度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送区财政局复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拨款。

(二)建设单位开工后首次可预拨工程款,预拨工程款额度可拨付至合同金额的10%,拨款时需提供履约保证金进账单或收据(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和合同;项目实施中按工程实施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可拨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预拨工程进度款可拨付至合同总价款和经财政评审核定的变更工程价款的80%;工程经相关结算机构出具结论后拨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尾款。

(三)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台账登记,信息反馈等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工程拨款进度与工程实际用款需求、工程拨款总额和预算总投资是否相符,避免超付工程款。

九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应当按项目进行核算,不再单独建账。

九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款或追回已拨工程款:

(一)工程计量不实或尚需核实的;

(二)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三)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建设项目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章 监督管理

九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

九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办理或者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第九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九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九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一百零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一百零二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百零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自20231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区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百零五条 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配套制度和实施意见。

第一百零条 本办法涉及的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金额数以下不包含本数,金额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一百零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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